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云高,男,汉族,重庆市大足县人,现住西藏昌都市卡若区,身份证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旭,西藏显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通情,西藏显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张久明,男,1964年7月出生,汉族,四川省邛崃市人,现住四川省邛崃市,身份证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郑云高与被告张久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8日立案。原告郑云高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云高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云高撤诉。 案件受理费3280元,减半收取计1640元,由原告郑云高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达瓦次仁 审判员 张 铁 球 审判员 丁 艳 灵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永  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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