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审原告:许昌市财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建安大道东段市财政综合楼18楼。 法定代表人:胡少杰,任董事长。 原审被告:禹州市和汇超硬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阳翟大道与颖顺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郑彩霞,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安俊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 原审被告:刘亚丽,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 原审被告:安俊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 原审被告:杨秀珍,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 原审被告:安根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 原审被告:刘少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 原审被告:禹州市天锦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产业集聚区东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吴会远,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许昌市财信担保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禹州市和汇超硬材料有限公司、安俊伟、刘亚丽、安俊峰、杨秀珍、安根红、刘少磊、禹州市天锦纺织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作出(2020)豫1002民初10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民事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海明才 审判员 王晓东 审判员 李慧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高小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