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庆余,男,1969年生,汉族,住铁岭市银州区。 被执行人:李占国,男,汉族,1975年生,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铁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1221民初210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占国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李占国在中国农业银行62×××7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508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执行员 徐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