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 被执行人:王某某。 被执行人:王某某。 被执行人:宋某某。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1182民初65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某、王某某归还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宋某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114元、执行费1400元。在本院(2019)晋1182执恢98号案件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但三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某某、王某某、宋某某连带归还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400元。现被执行人王某某、王某某、宋某某已履行还款义务,但未向我院缴纳(2021)晋1182执恢108号及(2021)晋1182执恢7号的执行费共计50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王某某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505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武庆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