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廖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 被执行人:郴州柏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路95号。 法定代表人:徐晓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程柏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 被执行人:李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廖勇与被执行人郴州柏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程柏凯、李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郴北民二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郴州柏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程柏凯、李山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3日申请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郴州柏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程柏凯、李山的财产进行了查控: 一、2021年3月4日、5月30日、8月18日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郴州柏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程柏凯、李山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经过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二、2021年3月8日,本院向郴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郴州柏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程柏凯、李山不动产信息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郴州柏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程柏凯、李山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2021年3月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郴州柏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程柏凯、李山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提起查询,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1年8月3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郴州柏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程柏凯、李山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五、2021年8月30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以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情况。 截止2021年8月3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516288元,尚有516288元债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郴州柏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程柏凯、李山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郴州柏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程柏凯、李山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郴州柏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程柏凯、李山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唐勇林 审判员  田忠民 审判员  周 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贺 鑫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