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李运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

被执行人:刘红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审理经过

复议申请人李运生不服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娄星区法院)作出的(2020)湘1302执131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娄星区法院受理李运生诉刘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8年11月17日作出(2008)娄星民一初字第620号民事判决。刘红梅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09年9月10日作出(2009)娄中民一终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娄底市娄星区法院(2008)娄星民一初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二、由上诉人刘红梅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被上诉人李运生70000元。三、驳回被上诉人李运生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审诉讼费1600元、二审诉讼费1600元,合计3200元,由上诉人刘红梅承担2200元,由被上诉人李运生负担1000元。(2009)娄中民一终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于****年**月**日出生法律效力。2020年7月10日,李运生依据上述判决书向娄星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娄星区法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被执行人刘红梅向娄星区法院提出异议称,申请执行人李运生未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已丧失强制执行力,请求解除对刘红梅账户的冻结。娄星区法院审查后作出(2020)湘1302执1310号执行裁定,裁定不予执行(2009)娄中民一终字第341号民事判决对刘红梅确定的履行内容。

李运生申请复议称,李运生与刘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0日作出了(2009)娄中民一终字第341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李运生在法定期内向娄星区法院涟滨法庭申请了强制执行,娄星区法院(2020)湘1302执1310号执行裁定错误,应予以撤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运生申请执行是否超过时效需娄星区法院进一步审查核实,且娄星区法院在收到被执行人刘红梅的执行异议申请后,未以执行异议案件进行立案审查,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20)湘1302执1310号执行裁定;

二、本案发回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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