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八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刘冬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书俊,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赵新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 被申请人:荣捧社,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 被申请人:赵丽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存款进行诉前保全,保全金额为7,339.38元。申请人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另行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赵新力、荣捧社、赵丽纳名下的银行存款7,339.38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93元,由申请人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海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