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中路**。 负责人:吴曙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恩长,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溆浦县,系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湖南湘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翔,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怀化分行)与被告张翔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设银行怀化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翔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建设银行怀化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张翔立即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34997.1元;二、判令被告张翔立即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偿还信用卡利息(利息计算至2020年12月23日止)4794.99元,2020年12月24日起的利息按《领用协议》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三、判令被告张翔立即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偿还信用卡费用6074.86元;四、判令被告张翔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张翔向原告申请并与原告签署了《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申请表》、《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承诺愿意遵守领用协议各项规则。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了申领的信用卡。被告使用了信用卡透支,未按约定归还欠款,经原告多次催收,仍未履约。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张翔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原告提交的原告营业执照、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申请表、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账户综合信息查询、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月度对账单,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4年6月16日,被告张翔(甲方)向原告建行怀化市分行(乙方)申办信用卡,并承诺愿意遵守《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甲方应在到期还款日前一日即确保约定还款账户已有足以偿还信用卡欠款的资金,并确保账户状态正常,否则导致乙方未能按约定扣款所产生的利息、费用和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可以选择按不低于对账单所载最低还款额还款,但当期对账单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乙方对甲方当期对账单全部交易款项从交易记账日起至还款记账日止计收透支利息,日利率上限为万分之五,下限为万分之五的0.7倍,并按月计收复利,实际适用于甲方的利率由乙方根据甲方资信情况确定。甲方截止到期还款日未清偿对账单所列示的最低还款金额,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当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向乙方按月支付违约金,最低为5元人民币或1美元或1欧元(币种与相应的最低还款额相同);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等),由甲方承担。被告领取上述信用卡后便开始使用。原告提交的《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账户综合信息查询》载明:全部应还款额45866.95元(截至2020年12月23日),其中分期金额为10497.09元、消费金额24500.01元、消费费用6074.86元、消费利息4794.99元。因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偿还信用卡借款,与原告形成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建设银行怀化分行依被告张翔的申请向被告发放了信用卡,被告张翔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使用信用卡消费后应按约及时还款,但截至2020年12月23日,被告张翔尚欠本金34997.1元、应收费用6074.86元、应收利息4794.99元,合计45866.95元未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还透支的本金及因此产生的利息和费用,故原告请求被告张翔立即偿还截至2020年12月23日的欠款本金34997.1元、应收费用6074.86元、应收利息4794.99元,2020年12月23日以后的利息按《领用协议》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日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截至2020年12月23日所欠信用卡欠款本金34997.1元; 二、被告张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截至2020年12月23日所欠信用卡欠款利息4794.99元。2020年12月24日起的利息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张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截至2020年12月23日所欠信用卡欠款费用6074.8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8元,减半收取474元,由被告张翔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向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王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