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符小杰(曾用名“符小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8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抓获并羁押,次日被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及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同年2月23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8被逮捕。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南永(曾用名“陈妃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无前科,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抓获并羁押,次日被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及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同年2月23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雷检公诉刑诉(2019)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符小杰、陈南永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8月30日向被告人符小杰、陈南永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刑事诉讼权利告知书时,告知其可以聘请律师或者要求近亲属为其出庭辩护或者由本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辩护律师。被告人符小杰、陈南永明确表示不委托辩护人和拒绝为其指派辩护律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丽锟、助理梁堂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符小杰、陈南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符小杰、陈南永为牟利,二人共同贩卖毒品。2019年1月10日,蔡某电话联系被告人符小杰购买200元海洛因,符小杰表示同意。接着,符小杰向被告人陈南永说明有人需要购买200元毒品,陈南永就从身上拿出二小包毒品交给符小杰拿去贩卖。符小杰按照约定来到雷州市与蔡某相遇,蔡某将人民币200元递给符小杰,符小杰接过毒资后将1小包海洛因毒品递给蔡某。双方交易完毕后,被民警当场抓获,并缴获符小杰持有的海洛因毒品1小包,毒资200元,缴获符小杰贩卖给蔡某的毒品1小包。公安民警根据符小杰的供述,在雷州市东里镇东兴街039号出租屋内抓获陈南永,并当场査获陈南永随身携带的6小包海洛因毒品。经称量,涉案的8小包毒品净重为0.69克,均检见海洛因成分。被告人符小杰、陈南永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符小杰、陈南永为牟利,共同向他人贩卖海洛因0.69克,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小杰因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8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贩卖毒品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符小杰、陈南永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符小杰九个月以上至一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南永六个月以上至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符小杰、陈南永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情节、适用法律、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符小杰、陈南永为牟利,二人共同贩卖毒品。在公安机关的特情安排下,2019年1月10日,购毒人员蔡某电话联系被告人符小杰提出欲购买人民币200元毒品海洛因,符小杰表示同意,并向正和他在一起的被告人陈南永说明有人需要购买200元毒品,被告人陈南永就从身上拿出二小包毒品交给被告人符小杰拿去贩卖。被告人符小杰按照约定来到雷州市与蔡某相遇,蔡某将人民币200元递给被告人符小杰,被告人符小杰接过200元毒资后就将1小包毒品海洛因递给蔡某。双方交易完毕后,即被伏击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现场缴获被告人符小杰持有的海洛因毒品1小包,毒资200元,缴获被告人符小杰贩卖给蔡某的毒品1小包。公安民警根据被告人符小杰的供述,在雷州市东里镇东兴街039号出租屋内抓获被告人陈南永,并当场査获陈南永随身携带的6小包毒品海洛因。经称量,涉案的8小包毒品净重为0.69克,均检见海洛因成分。被告人符小杰、陈南永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另查明,被告人符小杰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8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物证:涉案毒品、毒资、手机;2、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扣押清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违法犯罪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通话记录、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称量笔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拘留证、逮捕证等书证;3、证人蔡某、陈某的证言;4、被告人符小杰、陈南永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指认、辨认等笔录。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符小杰、陈南永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证据确实、充分,且来源合法,足以认定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小杰、陈南永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非法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符小杰、陈南永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符小杰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贩卖毒品罪,是累犯,毒品再犯,本院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符小杰、陈南永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并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又鉴于本案属于公安机关通过特情引诱侦破的案件,本院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缴获随案的毒品海洛因8小包共净重0.69克属违禁品,依法应予以没收销毁;缴获随案的OPPO品牌手机2部是被告人符小杰、陈南永供其犯罪使用的本人财物,依法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缴获随案的毒资人民币200元,由侦办机关依法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符小杰、陈南永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符小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0日起至2020年2月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数纳。)

二、被告人陈南永犯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南永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0日起至2019年12月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数纳。)

三、缴获随案的毒品海洛因净重0.69克,予以没收销毁;缴获随案的OPPO品牌手机2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缴获随案的毒资人民币200元,由侦办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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