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泽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原告:刘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培,重庆芊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红河中路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6761320389。
负责人:周洪全,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阳,男,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员工。
被告:袁建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刘小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杨泽兰、刘勤与被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袁建娟、刘小波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杨泽兰、刘勤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泽兰、刘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69元,减半收取6584.5元,由原告杨泽兰、刘勤负担。
审 判 长 杨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