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长沙大鹏计算机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华恩,总经理。

被告长沙市润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禹春芳。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大鹏计算机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润业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2015)天民初字第05418-1号民事裁定书。现本案已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长沙市润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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