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张明花,女,****年**月**日出生,贵州人,住贵州省紫云自治县。
被执行人:朱明秀,女,****年**月**日出生,贵州人,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423刑初47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张明花、朱明秀没收财产一案。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内容为拍摄工具,金立牌金色手机一部,依法没收。
本院查明
经查,该案移送执行无具体给付内容,不符合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受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本院刑事审判庭的移送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