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城支行,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环城西一路20号。

负责人:陈海伦。

被执行人:齐家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惠州市惠城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城支行与被执行人齐家珍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惠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惠仲案字第52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裁决,被执行人齐家珍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城支行偿还借款本金579956.23元及利息、罚息,律师费32730元、仲裁费798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城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齐家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齐家珍未履行义务,亦未报告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并查封被执行人齐家珍名下位于惠州××新区陈江街道××大道中××号鑫月广场(集中商业、3#楼至6#楼)5#楼1单元4层05号房[产权证书号:粤(2019)惠州市不动产权第5050660号,建筑面积:71.48平方米]的房产,经依法处置得款632400元,扣除执行费8660.76元,拍卖费6424元后,余款617315.24元已支付给本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城支行。

2、查明被执行人齐家珍名下暂无车辆、土地、股权、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

三、已向被执行人齐家珍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0)粤13执94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齐家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城支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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