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晓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南城县。
被执行人:董俊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抚州市资溪县。
审理经过
张晓林申请执行董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1021民初13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立案恢复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经“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在工商、证券系统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银行、网络资金系统有零星存款(无执行价值,已冻结并扣划);在保险系统有两笔保费缴纳记录,共计缴纳金额30851元,但现金价值只有1989.11元,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对该两笔保费进行了冻结,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只要求冻结,不要求扣划;在车辆系统被执行人名下有2013年8月注册登记的赣F×××××翼虎牌汽车、2014年8月注册登记的赣F×××××本田牌汽车,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到抚州市车辆管理所核实,无赣F×××××本田牌汽车信息,对赣F×××××翼虎牌汽车进行了查封,但未实际控制车辆,无法进行变现;被执行人在不动产系统在资溪县房地产管理局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以首次执行案件(2020)赣1021执1098号对该房屋【坐落在资溪县解放北路恒昌星城附4栋103室(房权证字××号)】进行了轮候查封。经南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城县办事处查询被执行人无公积金账户信息。经多次拨打被执行人电话,被执行人不予接听,经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未找到。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又不按财产报告令报告财产,对其罚款4000元,同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限制高消费。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88000元,利息10800元(以后的利息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从2020年10月23日起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到还清款止),至今分文未履行。
本院经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1年8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对法院的执行工作认可,没有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赣1021执恢2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