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被告人覃莎淋、覃韦佳、韦柳强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作出(2020)桂0203刑初52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漏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原判决书第4页第9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有误,现更正为“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青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谢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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