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丁丹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侯立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

二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骞、曹成建(实习),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济宁金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观音阁街道红星东路94号皇营工业园内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唐凯歌。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永利、高文静,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丁丹平、侯立新与被申请人济宁金讯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法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0年11月20日做出(2020)鲁0811民初1188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丁丹平、侯立新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丁丹平、候立新再审请求:请求撤销原审民事判决书,确定由法院重新审理,支持申请人的诉求,本案原审诉讼费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原审民事判决书认定被申请人因政府指令停工261天和新冠疫情造成停工60天,明显缺乏证据证明。2.原审民事判决书认定“政府发布停工要求、环境污染二级响应影响施工、新冠病毒疫情影响施工均属于合同约定”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小额诉讼案件。原审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作出终审判决。丁丹平、候立新对该判决不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对小额诉讼案件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事由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审理。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的规定,应当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

综上所述,本院对丁丹平、候立新的申请再审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丁丹平、候立新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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