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刚组,男,****年**月**日出生,藏族,农民,小学文化水平,籍贯及住所地西藏浪卡孜县达隆镇,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普欧珠,男,****年**月**日出生,藏族,农民,文盲,籍贯及住所地西藏江孜县热索乡,身份证号码:×××
审理经过
刚组申请普欧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江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藏0222民初8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刚组于2017年11月13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江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藏0222民初83号中止执行。
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