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肖小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莎车县。        

被执行人:袁胜业,男,回族,****年**月**日出生,现住麦盖提县。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肖小喜与被执行人袁胜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袁胜业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袁胜业向申请执行人肖小喜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8193.07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车辆管理、证券、房产、工商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袁胜业的财产状况,查悉被执行人袁胜业银行、互联网银行(京东、阿里巴巴、财付通)账户余额不足,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肖小喜告知,并依法对被执行人袁胜业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袁胜业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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