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乾安县。

法定代表人:李志成,该行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骁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联社职工,住乾安县。

被告:梁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乾安县。

审理经过 原告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梁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并向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要求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收到本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期满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仍未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忠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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