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罗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罗甸县龙坪镇建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82164203622。
法定代表人:罗廷军,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罗甸县人,住贵州省罗甸县,系该联社沫阳信用社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男,****年**月**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罗甸县人,住贵州省罗甸县,系该联社职工。
被告: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罗甸县人,住贵州省罗甸县。
被告:黄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广西桂平市人,住广西桂平市。
审理经过
原告罗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某某、黄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原告罗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098.00元,由原告罗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