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玉妍,女,****年**月**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铁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丹丹,系辽宁紫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赵汝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
审理经过
原告赵玉妍与被告赵汝明变更扶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滕丹丹、被告赵汝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玉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被告婚生女赵某某(曾用名:赵某某)由原告抚养;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赵某某,****年**月**日出生,系原、被告婚生女。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于2020年7月24日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女儿归男方抚养、女方不付抚养费,女方可随时探望孩子。离婚后,由于男方的工作是三班倒,没有时间和精力照顾孩子,孩子被扔给被告父母。原告为了能够给孩子更多的关爱,多次提出多探望孩子几次,被告最初允许原告一周看望一次,到后来完全拒绝原告探望。孩子年仅4周岁,需要父母更多的关爱,被告不仅自己不能照顾和陪伴孩子,还拒绝原告探望和陪伴孩子。长此以往,对小孩的健康成长非常不利。为使小孩有一个健康、稳定的生活环境,特请求变更小孩由原告抚养。变更抚养权后,原告能够保证被告的正常探望。
被告辩称
被告赵汝明辩称,我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孩子在18个月后都是我和我父母带大的,我没阻拦过女方看孩子,我的工作是偶尔三班倒,我完全有能力带孩子。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7月24日,原、被告在沈阳市铁西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书》,其中载明:长女赵某某****年**月**日出生,归男方抚养,女方不付抚养费,女方可随时探望孩子,需经过男方同意。 离婚后,赵某某一直由被告抚养至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本案中,原、被告离婚后,按照《离婚协议书》约定,其婚生女赵某某一直由被告抚养,跟随被告生活时间较长,结合原、被告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本院认定赵某某仍由被告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不适合抚养孩子的情形,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玉妍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玉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何海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