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闫利洋,男,****年**月**日出生,住天镇县张西河乡朱家屯村**。

被执行人:李著东,男,****年**月**日出生,住,住天镇县玉泉镇李家庄村**/div>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闫利洋与被执行人李著东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晋0222民初1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要求被执行人李著东偿还案款22088元、执行费231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

2.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等,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对被执行人李著东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查明

4.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以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结果表示认可。

5.本院以谈话方式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李著东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执行申请人闫利洋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下落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时,可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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