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叶国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西省贵港市人,住广西贵港市覃塘区。 被执行人:罗宇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现住万载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人民法院(2020)赣0923民初176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罗宇晴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罗宇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罗宇晴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罗宇晴的银行存款129695元及利息、执行费1845.4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卢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龚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