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梁向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恩,河南豫红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东,河南豫红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

法定代理人:张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张某1之父。

法定代理人:谭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张某1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楚凡,安阳市内黄县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彦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

被告:内黄县聚鑫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黄县城南环路东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张现杰。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黑朱庄路107号6号楼7层-25层,6、7、12号商业裙房1层104号、106号。

负责人:王涛,职务:经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中州路文峰大道交叉口西南角。

负责人:连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系公司员工。

第三人: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外环路20号海联大厦9层。

负责人:雷廷军,职务: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梁向军与被告张某1、李彦军、内黄县聚鑫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第三人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梁向军于2021年06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梁向军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向军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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