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帆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西大街88号2栋1单元1楼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949546569。
法定代表人:赵昌武。
被告:内江市市中区永安镇卫生院,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永安镇大堰村四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0901767253951F。
法定代表人:曾德文。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帆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内江市市中区永安镇卫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帆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帆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帆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四川帆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