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 负责人:唐友开,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青,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朱防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双峰县人,住湖南省双峰县。 法定监护人:彭斌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双峰县人,住湖南省双峰县,系朱防国之妻。

审理经过

申请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朱防国发生代位求偿权纠纷,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朱防国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以公司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实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朱防国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相当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45元,由申请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中心支公司预缴纳。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秋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彭一鸣 书 记 员 林 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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