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呼图壁县新颖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呼图壁县东风大街110号。        

法定代表人:于孔明,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忠玉,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李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审理经过

原告呼图壁县新颖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莹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呼图壁县新颖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忠玉、被告李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呼图壁县新颖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2020年10月15日至2021年4月15日期间的采暖费1,717元。事实与理由:呼图壁县新颖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之间存在供用热力合同关系,原告履行供用热力服务,被告应给付采暖期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李莹辩称,对事实认可,但原告公司的工作人员态度差,暖气不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供用热力合同关系,原告作为供热单位应当按照《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的规定进行供热,被告应当在供热期结束后及时支付采暖费。故原告主张的被告给付2020年10月15日至2021年4月15日期间的采暖费1,717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呼图壁县新颖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给付2020年10月15日至2021年4月15日期间的采暖费1,71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莹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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