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王美君,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户籍地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辽0204刑初283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美君存款156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如需再次续封,应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华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肖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