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胡久宏。

委托代理人:刘焕秀。

被执行人:湖南华路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书林。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胡久宏与被执行人湖南华路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2016)湘1021民初519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执行。

2021年5月10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021年5月12日在全国法院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无财产,沪市A股、深市A股、股转系统市场无财产,无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并向桂阳县住房公积金、桂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本院查明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通过面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经本院调查暂无其他收入。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2021年9月2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款为合计371933.97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标的款为合计382822.97元。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款为合计382822.97元,未执行到位为合计382822.97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款为合计382822.97元,未执行到位标的款为合计382822.97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该案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湖南华路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胡久宏偿还欠款的义务。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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