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雅安雅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平安路1层42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婷,公司员工。 被告:沈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雅安雅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雅安雅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雅安雅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雅安雅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卢华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唐双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