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开封市祥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北门大街314号铁塔办事处院内205室。
法定代表人:何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琳,系公司法务,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萍,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王晓菁,女,1977年10月30日,汉族,现住开封市龙亭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开封市祥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晓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开封市祥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原告开封市祥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晓菁的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开封市祥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开封市祥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