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侯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其贵,四川戎星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5115199710227004。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甫,四川戎星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2110303462。

被告:周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岸西区。

被告:罗国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审理经过 原告侯勇与被告周政、罗国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因原告侯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侯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叶宏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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