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郭某,男,****年**月**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山西省大同市人,现在山西省汾阳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四年十一月十一日作出(2004)同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0五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2005)晋刑一终字第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1月8日被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自2008年1月8日起至2027年1月7日止;2010年9月27日被本院减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8月16日被本院减刑一年;2014年11月7日被本院减刑一年十个月;2016年12月26日被本院减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汾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经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西省汾阳监狱提出,罪犯郭某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
被告辩称
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对罪犯郭某的减刑建议,未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郭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接受教育改造。自上次减刑以来,于2017年6月、2018年2月、2019年6月、2019年12月、2020年7月共获监狱表扬五次,截止2020年7月,折表后剩余考核积分79分。
另查明,罪犯郭某因违反监规于2018年3月被给予警告处分一次。
上述事实,有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以及执行机关的减刑审核表、减刑意见书、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综合评价表,罪犯评审鉴定表、三课教育证明材料、计分考核罪犯材料、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狱内消费情况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郭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所犯罪行的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等,酌情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郭某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8年1月8日起至2021年3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不变(已履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