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具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水城县。
被告王安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水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具忠与被告王安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后。原告李具忠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具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51.5元,由原告李具忠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