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信阳市平桥区。 诉讼代理人:李家刚,河南申鼎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黄某林,男,汉族,成年,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告:黄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二被告共同诉讼代理人:刘玉栓,河南荣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黄某虎,男,成年,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生诉被告黄某林、黄某、黄某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张某生在本院确定的开庭时间内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张某生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92元,减半收取34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吕寿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陶佩航 书记员杜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