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朱从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委托代理人:王璐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百普宏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原南路707号和平花园8号楼1单元402室。 法定代表人:禄博,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禄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百普宏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李天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朱从明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百普宏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禄博、李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3民初9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乌鲁木齐百普宏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禄博、李天华的存款、收入710041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乌鲁木齐百普宏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禄博、李天华负担本案执行费95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邓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