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荆州分中心,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江汉北路51号。 负责人:任晓东。 被申请人:张芸,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江陵县。 被申请人:张明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江陵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荆州分中心与被申请人张芸、张明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荆州分中心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中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芸、张明春名下银行存款185228.9元或者其他等值财产进行查封、冻结。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张芸、张明春的银行存款185228.9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延长期限。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黄云枝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王思 书记员李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