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蒲城县秦星造纸厂,经营场所:蒲城县孙镇潘庄村一组。法定代表人:于新双,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宾宾(又名张正宾),男,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被执行人:党引弟,女,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陕西省蒲城县秦星造纸厂与张宾宾、党引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5民终24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宾宾、党引弟应履行案款57700元、案件受理费2484元、执行费766元,但被执行人张宾宾、党引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扣被执行人张宾宾(又名张正宾)、党引弟银行存款6095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二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收入;予以拍卖或变卖,用拍卖或变卖款抵偿案款、案件受理费、执行费。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