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江西上高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高县敖阳南路银海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MA38ARFC10。
法定代表人:戴晓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立,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戈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
被申请人:徐勋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住丰城市。
审理经过
江西上高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戈仪、徐勋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上高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戈仪、徐勋昊名下银行存款、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及查封房屋所有人徐勋昊位于上高县(荣盛华府)8号附1号9栋2单元202室房产。申请保全的数额以人民币32651.15元为限。江西上高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上高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戈仪、徐勋昊人民币32651.15元银行存款、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或查封房屋所有人徐勋昊位于上高县(荣盛华府)8号附1号9栋2单元202室房产。
案件申请费346元,由申请人江西上高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先行支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