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燕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乐亭县。
被告:陈桂香,女,1968年1月7日,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燕亭与被告陈桂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张燕亭请求法院:1.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174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15日11时40分许,张熙驾驶原告所有的冀B5Z1E9号小型轿车,顺乡村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乡村道乐亭镇东高各庄村时,与由北向南行驶陈桂香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陈桂香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乐亭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熙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桂香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因此次事故造成原告车损及施救费5800元,已有原告车辆保险赔偿了70%,还差1740元应由被告依法赔偿,经与被告协商未果,现原告提起诉讼,望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陈桂香一次性赔偿原告张燕亭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1500元(已履行)。其余损失原告自愿放弃,原、被告就本案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燕亭负担。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