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文燏,男,****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新妙镇开平村*组*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钰江,重庆市涪陵区新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应贵,男,****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新妙镇金凤村*组。
被告:张永康,男,1969年7月4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新妙镇金凤村*组。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文燏诉被告黄应贵、张永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文燏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文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文燏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