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邓庆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讷河市室8 被告:刘彦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讷河市苑2
审理经过
原告邓庆利与被告刘彦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刘彦成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刘彦成送达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使案件事实无法查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邓庆利对被告刘彦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梁宏志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