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朱美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执行人程志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衡南县。
被执行人付丽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被执行人程志强之妻,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美花与被执行人程志强、付丽娜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罗立明
审判员 王一国
审判员 谭子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曾文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