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朱美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执行人程志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衡南县。

被执行人付丽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被执行人程志强之妻,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美花与被执行人程志强、付丽娜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罗立明

审判员  王一国

审判员  谭子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曾文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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