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明光市白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凤阳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东街46号,组织机构代码58012168-4。 负责人:刘晨旭,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鼎鑫特环保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临淮关浙商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05971684-7。 法定代表人:张**桂,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明光市白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凤阳分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2015)皖民四终字第000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安徽鼎鑫特环保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5月2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按双方执行和解协议,安徽鼎鑫特环保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经履行执行款60万元,执行费17123元,诉讼费17000元。2020年10月28日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皖1126民初209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明光市白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凤阳分公司、被告明光市白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鼎鑫特环保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维修费等损失共914401.21元,并给付鉴定费160000元,合计1074401.21元;二、驳回原告安徽鼎鑫特环保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2020年12月24日本院作出(2020)皖11民终395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4月8日,明光市白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将两执行案件由凤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合并执行。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2015)皖民四终字第00047号民事判决书由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余明峰 审判员 尹 伟 审判员 王训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陶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