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边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村民,现住榆次区××路××小区××栋××室。 被告:杨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居民,现住榆次区。

审理经过

原告边某与被告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边某、被告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原告诉称

原告边某诉称,2020年12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第二条约定位于榆次区××路××小区××栋××室住房一套归边某所有,截止目前虽经原告多次催促,但被告却以疫情等借口不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现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履行《离婚协议书》,协助原告将被告名下位于榆次区××小区××栋××号(不动产权证号××)房产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杨某辩称,认可原告诉状陈述内容,亦同意将涉案房屋过户给原告,认可2020年12月16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协议中房屋归原告所有,但因被告名下尚有房屋贷款未还清,故无法过户。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2020年12月16日经协议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被告名下有位于榆次区××路××栋××室房屋一套,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上述房产归原告所有。 另查明,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受理郭馨月诉本案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郭馨月在该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作出(2021)晋0702民初13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杨某169638.13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依据该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名下的上述房屋予以查封。 庭审中,被告陈述,由于被告就诉争房屋与银行签订有抵押贷款合同,现尚未还清房贷,无法办理过户。原告认可被告的陈述,但坚持要求被告为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以上事实,有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民事裁定书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凭,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二条第8项规定:“审判部门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需要确权的财产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主张权利”。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履行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协助原告将诉争房屋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但变更房屋产权登记应以对诉争房屋进行确权为基础。目前由于被告因他案的债务问题涉讼,需要确权的诉争房屋现已被法院查封,故本案应当驳回原告起诉,原告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另行主张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边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边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贾月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寇 蓉 书 记 员 赵子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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