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阎海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
被告:张家口康艺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明德北街355号缙骅苑小区18号20号房二层。
法定代表人:梁军,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阎海峰与被告张家口康艺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阎海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阎海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陈玉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静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