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佳斌,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晋明,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瑞萍,武乡县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
原审被告:涉县万合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涉县更乐镇309国道更乐服务区。
法定代表人:戴金亮,总经理。
原审被告: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中华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武庆发,总经理。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城西路**
法定代表人:王彤宇,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佳斌因与被上诉人梁晋明及原审被告涉县万合物流有限公司、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2017)晋0429民初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佳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李佳斌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44.5元,减半收取572.25元,由上诉人李佳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