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负责人:李东,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崇兵,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刘琪,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查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与被申请人刘琪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申请撤回申请自愿合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撤回申请。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吴昌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谭禹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