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武红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

申请人:武小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住九江市彭泽县。

申请人:武伦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

被申请人:陈高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胡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

被申请人:徐爱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武红春、武小燕、武伦飞诉被申请人陈高明、胡容、徐爱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武红春、武小燕、武伦飞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高明、胡容、徐爱清银行存款85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武红春、武小燕、武伦飞以其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陈高明、胡容、徐爱清银行存款85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至本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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