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赵云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原户籍地四川省大竹县,小学文化。2002年4月因犯故意杀人罪于被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9年3月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艾感监区服刑。

审理经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1日作出(2010)榕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云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1日作出(2010)闽刑终字第3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9月7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2013)闽刑执字第91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赵云勇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16年2月2日作出(2016)闽07刑更35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8年7月27日作出(2018)闽07刑更145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自2013年11月19日起至2029年9月18日止)。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福建省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对罪犯赵云勇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的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并向社会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云勇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能较好完成定额任务。罪犯考核期自2018年3月至2020年8月累计获5次表扬,间隔期自2018年8月至2020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760分。罪犯赵云勇于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缴交4000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原审法院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综合其履行财产性判项的情况,以及其系累犯等情形,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赵云勇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

(刑期自2013年11月19日起至2029年5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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